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11月26日,山东省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执行范围包含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时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1〕98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合理用电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9:00-11:00,15:00-22:00;低谷时段:00:00-7:00,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尖峰电价在夏季(6-8月)、冬季(12月、1月)实施,夏季(6-8月)尖峰时段:10:00-11:00,19:00-21:00;冬季(12月、1月)尖峰时段:10:00-11:00,16:00-20:00。
二、浮动比例
(一)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非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模式)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浮动比例的,结算时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下同)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二)我省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市场内形成价格,不含容量补偿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为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
(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等不参与浮动,力率调整电费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执行后,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暂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调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每年结束3个月内,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电网企业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三)上述电价政策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批、落实一批(自调整次月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